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首航法摘||「田宏仓」律师发表或转载网络文章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0-05-18 15:58:0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律师的人数也不断的增长,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更多的获取业务,律师们的业务推广也趋向于商业化、多元化。因此,不论是出于扩大影响、提升行业知名度,还是树立品牌,甚至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发表网络文章、转载文章都成了当前自媒体时代的一个潮流,目的都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络空间的内容,吸引更多的人访问和关注,最终达到自我宣传的商业目的。
   



    
  同时,广大律师也都注意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不时有同行因跟帖,转载等涉嫌发表不当言论而被行业处分。有人就郁闷了,律协出台有《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鼓励大家借助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我还有基本的言论自由,现在怎么就说话违规就违规了,还要处分我,律协是不是管的也太宽了吧?
   








   
  依据《宪法》第35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律师当然也依法享有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有权通过网络文章、语言文字对社会上的人和事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及个人立场的。但作为法律人更应当明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和言论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不得攻击侮辱他人,也不得歪曲事实,混淆事非。正如杭州律协几年前在一份行业处分书中所释明的:“律师是一个特殊职业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在社会中某种程度上担当着 “法律代言人”的角色,社会公众也把律师作为“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的理性代言人,律师的言论对社会是非标准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出于律师这一特殊的社会法制角色和公众信任,律师言论就应当比普通公民言论更加严谨与审慎。在网络自媒体发达的当下,律师的言论更应当是基于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审慎地发表意见。律师需要向社会公众传达文明、正确、理性的信息,而不应当仅凭主观臆断、夸大其词、故意歪曲事实,误导社会公众,更不应该在公众网络上故意发表缺少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含有谩骂诽谤和侮辱性的言论。这会导致公众对律师行业失去信任,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律师作为一个公民,同时作为法律人,有权对公众事件、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批评,但决不能不真实、不客观,采用不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语言文字,辱骂、贬损、诋毁,甚至用恶俗的语言嘲讽或者诽谤,行使所谓的言论自由权。”

因此,作为律师我们依法发表文章或转载文章时,一定要遵循守法原则,真实严谨原则,得体适度原则和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并以不得有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为兜底原则,顺应网络信息化发展形势,做好个人宣传,实现律师业务的商业化运营。

讲了这么多,可能就有人要问了,除了上面的要求和原则,我在发表或转载文章时,到底应该注意哪些具体的问题?

首先是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章内容不得否定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等;

第二:不以任何方式、方法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三:不得利用网络制造影响,向有关机关施压;

第四:不得歪曲事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及恶意炒作案件等;

第五:不转载转发未经管理部门核实的信息等。

讲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要求不是《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四规定的内容吗?而这一条明确适用的前提是律师执业活动中,且影响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我作为律师在在媒体上发表文章,评论,或转载文章,只要与执业行为无关是不是就不受你们的行业监督,不应该对我们进行行业处分啦?

事实上,只要你是以律师身份,或者不直接以律师身份,但公众有理由相信或认为你是一名律师时,你的任何不当言论都会对律师行业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都会有损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因此,只要你是一名律师,你通过自媒体向社会宣传传播案件审理和法律、发表热点事件评论,表达自己作为律师的观点、见解、参与舆论监督等实际上都属于律师的执业宣传行为,而执业宣传行为又明确是律师执业行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对山东省律师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律发通(2017)43号)文件,“《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违规行为,不以是否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为前提。律师在执业期间有本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据本条例作出行业处分”。因此,律师协会基于行业自律的监督管理,完全有权对会员的网络不当言行进行查处的。

  总之,不论线上线下,作为一名光荣的执业律师,我们都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逐步养成遵守规则,维护规则的意识,守住执业底线。让纪律规则在行业内发挥普遍约束力。努力在行业内营造出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 执业氛围,让律师工作真正与法律良知相关,与公平正义相关,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相关,用自律树立我们的职业尊严。

 
作者:田宏仓    中共党员    二级律师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河南省律协行业惩戒与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
     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