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死缓限制减刑案辽宁首判
时间:2016-08-04 09:58:13
 3月28日,在2011年度优秀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法院首次公布了一起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案件:杜开福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去年5月1日施行后,辽宁首例限制减刑案件。市法院刑一庭法官洪淳表示,限制减刑制度有利于减少死刑与死缓之间的悬殊差距,在两者之间增加了一种过渡刑罚,被告人服刑期将不会少于28年,这有利于严惩不能判处死刑又罪大恶极的罪犯。
 

 案 情

 敲诈不成抢劫杀人
 

 杜开福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他自称其妻与一家公司老板曾某有染,不断找曾某勒索钱财。2010年4月11日17时30分许,杜开福与宋秀宝(另案处理)再次来到曾某公司内,持携带的尖刀威逼曾某索要钱款。曾某说:“你媳妇确实没跟我在一起!”杜开福拿刀架住他,还是让曾某给拿钱。曾某表示钱在他妻子卡里,拿不出来。杜开福恼羞成怒,持刀朝曾某左颈部刺一刀,后将曾某装有人民币2万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的黑皮包劫走。曾某因被锐器刺断左颈总动脉和左颈内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杜开福抓获。
 

 判 决

 辽宁首列死缓限制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开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持械威逼被害人曾某索要钱财,并持械致曾某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杜开福持械抢劫作案,致一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但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件起因,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罚当其罪,应对其限制减刑。市法院判处被告人杜开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33万余元。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 释

 累犯重罪为何不判死?
 

 本案系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极为强烈地要求判处被告人杜开福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为何不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呢?
 

 对此,市法院刑一庭法官洪淳告诉记者,杜开福对抢劫杀害曾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供称系在被害人曾某与其妻廉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他才产生犯罪动机;还供称知道并能找到其妻廉某与曾某的共同租房处。但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找到杜开福之妻廉某作证,廉某如出证则存在多种可能性,故案件起因的主要证据仍属缺失,现有证据仍不足以确凿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无责任,故案件起因存疑,在对被告人杜开福刑罚时应留有余地,并不宜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