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岩说法:《民法典草案》中继承编的重大变化
时间:2020-06-22 10:15:11
CHENG YAN'S THEORY
程岩说法
上一篇文章重点总结了《民法典草案》中婚姻家事问题的一些变化,本文将对比《继承法》和《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规定,归纳《民法典草案》的变化,具体如下:
1.遗产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规定采取列举法,一共列举了七项,此范围之外的不被认定为遗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产生,列举法已不能涵盖所有的遗产。
详见《继承法》第三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2.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代为继承,此前《继承法》中规定代为继承只限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现《民法典草案》中将其扩大到包含兄弟姐妹,以此来扩大被继承人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家族财产。
详见《继承法》第十一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详见《继承法》第十一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3.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现行《继承法》仅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遗嘱,《民法典草案》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被继承人的选择自由,赋予其更多的选择空间,最大程度的为其制定遗嘱提供便利,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也是时代变化的缘故,更能体现私法属性。
详见《继承法》第十七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4.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被取消
为了 最大限度的尊重立遗嘱人的自身意愿,保护其自由选择的权利,《民法典草案》将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被取消,其效力和其他遗嘱等同。
详见《继承法》第二十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详见《继承法》第二十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5.增加继承人悔改后的宽宥制度
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继承人出现特定行为,将会丧失继承权,以此来对继承人进行一定的威慑。但是《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宽宥制度,当继承人作出对被继承人不利的行为后,确有悔改之意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通过遗嘱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资格。
详见《继承法》第七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作者
程岩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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