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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劳动纠纷律师:开网店同时再工作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时间:2016-02-24 14:02:55

乔法官:

  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因为没有固定收入,父母一直很担心我,后来听街道里的人说每年只要自己出资缴纳一笔费用就可以享受社保待遇,父母就替我出钱办了自由职业者缴费手续。这两年父母年纪也大了,我也想多赚点钱给他们养老,所以白天在家忙网店进货,晚上就在家附近的物流公司搬运货物。去年双十一的时候我在搬货时被掉下来的货砸到了腰,当时以为休息一下就会好,所以和组长请了个假就回家了。没想到第二天就起不了床了。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可能伤到了脊椎或神经,要卧床休息并进一步检查治疗。此后,我就在不断地看病,班也没法上。当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为我垫付过几笔医药费并让我安心看病,其他的事以后再说。我此后就一直忙于寻医问药,直到今年六、七月伤情才有好转。后来我去公司谈工伤待遇的问题时就没人理我了。我只能不断地上门或打电话和他们交涉。上个月,公司才给了我最终答复,说经调查,我自己经营着一家网店,是自由职业者,我在他们这里只是提供劳务,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我认为,开网店并不影响晚上在物流公司工作,而且公司对我们每天都要考勤,还有很多制度规定,造成货损还要赔偿,怎么不是劳动关系呢?我只好去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目前仲裁结果还没下来,有人说超过一年,工伤的事情人社局就不管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开网店同时再工作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读者 小杜

  小杜: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上海从1997年开始引进“非正规就业”概念,积极推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非正规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灵活就业形式,制定了免费培训、减免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等配套政策,并出台自由职业者个人缴费政策,将各类形式的自由职业者纳入全市社会保险体系。上海市相关规定中的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自雇方式就业是灵活就业的一种,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拓展就业的一种形式。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还是要通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你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劳动者的条件。你虽开有网店,但如果你在上述物流公司工作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予以认定。当然,如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你也无须太过担心。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你既然在一年内已经就劳动关系提起仲裁,那么就不用担心因超过期限有关部门不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你可在相关诉讼结果得出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乔蓓华 )

 
(责任编辑:奚天宝)